给清朝广州知府算算收支账:灰色收入上万两
清代广州的一位六品文官
苏格兰摄影师拍摄的一位清代官员与仆役的日常照,摄于1871年
众所周知,清朝官场是很腐败的。江湖古老相传:“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当上三年知府,能贪十万银子。江湖古老又相传:“不贪不滥,一年三万。”即使是下手不那么狠的地方官,一年也有三万两银子的进项。
清朝地方官的收入真有这么高吗?替他们算算账就知道了。
壹 基本工资有多少
地方官这个概念很大,上至总督、巡抚,中至布政使、按察使,下至知府、知县,统统都是地方官。他们的级别相差很大,总督属于正二品(若带尚书衔,则为从一品),巡抚和布政使属于从二品,按察使属于正三品,知府属于正四品(乾隆朝降为从四品),知县属于正七品(也有少数六品知县和七品以下的代理知县)。
满清入关后不久就制定了文官俸禄条例,二品官每年能领俸银155两、禄米155石,三品官每年能领俸银130两、禄米130石,四品官每年能领俸银105两、禄米105石,七品官每年能领俸银45两、禄米45石。这一工资标准是顺治十三年(1656年)制定的,直到清朝灭亡都没有大的调整。也就是说,差不多在整个清朝,知府一年的基本工资只有105两银子和105石大米,知县一年的基本工资只有45两银子和45石大米。
“石”是容量单位,清朝一石是103500毫升,大约装米80公斤。清朝米价变动很大,最初官方强行规定一石大米等于一两银子,但实际米价在上下波动,如1863年6月14日英国人赫德打听到的上海米价是每石2.6两银子(参见《赫德日记(1854-1863)》),而1736年夏天广东米价却便宜到了每石0.23两银子(参见《乾隆实录》卷1),前后相差十倍不止。为了便于换算,我们仍然采取“每米一石折银一两”的官方规定。经过换算,清朝知府每年的基本工资是210两银子,知县每年基本工资90两银子。
我们知道,知县就是县长,那么,知府是多大的地方官呢?大体上说,它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市长,关于其职权,《清史稿·职官志》有载:“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逎行。”即统管辖区各县的文化、教育、司法、上令下达等行政工作,没有兵权,也不能直接任免知县,但是在三年一轮的知县大考核中拥有决定权,可以影响知县的升迁和任免。
清代的广州府,管辖的范围颇大,达14个县,范围包括今珠江三角洲大部分地区,计有:南海、番禺、顺德、东莞、从化、龙门、新宁(约今天的台山)、增城、香山、新会、三水、清远、宝安、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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