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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历史-常备军的出现

2017-05-2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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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历史-常备军的出现,春秋军制的特点,一是“兵农合一”,二是“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这是由古老的

  春秋军制的特点,一是“兵农合一”,二是“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这是由古老的村社制和井田制决定的。但战国时由于列国普遍实行的变法运动摧毁了井田制和村社制,瓦解了“兵农合一”的社会基础,因而导致了“兵农合一”为基础的兵役制度的改变。 

  这个变化首先是由秦国开始的。商鞅变法“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破坏了传统的井田制度。商鞅又“集小乡、邑,聚为大县”,以新的行政编制取代了旧的村庄体制。随着新的行政编制的出现,春秋时的国野界限完全泯灭了。于是,一种在新的国家授田制和行政编制上的军赋制度诞生了。《史记・秦本纪》说孝公十四年:“初为赋。”《索隐》引谯周说:“初为军赋也。”所谓“初为军赋”,与过去“因井田而制军赋”不同,是一种按户数按人口而征收的军赋。亦即秦墓竹简所说的“户赋”。以这种军赋为基础的兵役制度,是一种普遍兵役制。据《汉书・食货志》说是每一名到法定服兵役年龄的男子都要为国家服役二年,即一年为正卒,“给中都官”。一年当戍卒,戍守边疆,曰屯戍。又据《秦简・秦律杂抄》有罚服徭役,戍边四年的,可见服役期限可以超过一年。据《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载,29 岁的喜在秦王政“十三年,从军”。这就是依法服兵役。“屯戍”在《秦简・除吏律》中又曰“徭戍”。

  这种依法应征的“正卒”和“戍卒”已不再是民兵而是常备军。表明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在新的具有封建性的授田民的小农经济基础上,以新的行政编制为单位,实行了以普遍兵役制为基础的常备军制。这种制度是与以国野分制为基础的“兵农合一”的民兵制度根本不同的。 

  秦国的普遍兵役制是比较典型的。山东六国的情况虽因史料的缺失,没有秦国记载的这样典型,但它们在井田制和村社制瓦解的基础上,都实行了新的普遍兵役制,则是没有问题的。据《商君书・徕民篇》说,商鞅变法以后,在韩、魏、赵三国出现了大批上无户口、下无田宅的贫苦农民,这证明在三晋,井田制和村社制已均告瓦解。据《管子・问篇》,战国时期齐国也出现了一批“未有田宅者”、“债而食者”的农户,这是齐国井田制和村社制破坏的标志。孟子向齐宣王宣传的明君要“制民之产”,实即要恢复井田制。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追述了一番井田制的优越性。这一切说明在战国中期以后,井田制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了。由于井田制的瓦解,兵役的负担就不能再与土地制联系在一起了,转而以户和人口为单位来计算。凡是适龄的男子都在可征发之列。兵役不再是一部分人独占的权利,而成为全民应尽的义务。可见,由以国野分制为基础的“兵农合一”制度向以普遍兵役制为基础的常备军制的转变,包含着深刻的历史内容。它是构成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中国普遍兵役制的出现是与封建军制的诞生相联系的。 

  普遍兵役制的特点是全部适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如《战国策・齐策一》说:“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不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齐临淄有七万户,每户有三名男子可供征发当兵,一役可以发兵21 万,这当然是普遍兵役制。

  《战国策・魏策三》说:“魏氏悉其百县胜兵,以止戍大梁,臣以为不下三十万。以三十万之众,守十仞之城,臣以为虽汤、武复生,弗易攻也。”魏国的“百县”,可以征发30 万胜兵,这当然也是普遍兵役制。

  《战国策・东周策》说韩国:“宜阳城方八里,材士十万。”《楚策二》说楚国东地“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战国策・赵策二》说赵武灵王“变籍而弃经”,大胆“破原阳以为骑邑,”等,说的也都是普遍兵役制。

  在普遍兵役制基础上所征发的军队已经是具有职业化性质的常备军,而不再是“兵农合一”的民兵。它征发的范围也突破了国人的小圈子而扩大到了全民。因此,这种兵役制度能组织成庞大的军队,以适应当时各种战争形势的需要。据《战国策》所说,七国兵力如下:

  秦:虎贲之士百万,车千乘,骑万匹。

  楚: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

  齐:带甲数十万。 

  赵:带甲数十万,车千乘,骑万匹。 

  魏:武力20 万,苍头20 万,奋击20 万,厮徒十万,车600 乘,骑5000 匹。

  韩:卒30 万,除守徼、亭、鄣、塞,见卒20 万。

  燕:带甲数10 万,车700 乘,骑6000 匹。 

  当然,《战国策》的记载为纵横家言,其中不免有夸张成分。但是,它可以说明列国当时无不实行普遍兵役制。而依这种制度,列国可以征发境内所有适龄男子当兵。

  战国时征兵的年龄界限也较春秋时期相应扩大了。春秋时男子长到“七尺”,即20 岁左右,才开始服兵役。但战国时期,因战争频仍,军队人数激增,所以一些国家把服兵役的年龄提前到16、17 岁。《秦简・编年纪》载喜17 岁即“傅”。这个“傅”,就是服徭役。而当时服徭役与服兵役的年龄界限是一致的。当战争紧急时,列国甚至征发年14、15 岁的成童上阵。如长平之战时,秦曾“发年15 以上悉诣长平”。在燕、赵战争中,赵曾征召“未壮”的“孤儿”组成童子军,迎击燕军。楚国东地大司马昭常曾发“悉五尺至六十, 三十余万” 抵御齐军。“ 五尺” 就是15 岁左右的成童。列国征召全部丁壮,甚至成童服兵役,以起倾国之师,体现了普遍兵役制的优越性。 

  在丁壮之外,由于战争需要,列国往往还征发妇女老弱。据《商君书・境内》篇说,秦国就曾将四境之内的男女都登记入军籍。又据同书《兵守》篇说,壮男编为一军,壮女编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编为一军。壮男之军主要从事战斗,壮女之军主要从事构筑工事,辅助作战。老弱之军负责放牧牛马,供给粮草。

  齐、赵诸国甚至有妇女、老弱从事战斗的事例。公元前279 年,齐将田单在防守即墨时,就曾把“妻妾编于行伍之间,尽散饮食飨士”,“使老弱女子乘城”。当他纵火牛攻击燕将骑劫时,老弱又“击铜鼓”助战,声动天地,大破燕军。公元前259年,秦攻赵国邯郸,平原君赵胜亦“令夫人编入士卒之间,分功而作,家之所有尽以飨士”。田单、赵胜是二位贵族,其妻、妾尚编入行伍,一般平民家庭的妇女,则可想而知了。 

  据《墨子・备城门》、《号令》、《旗帜》、《备穴》诸篇,战国时期列国用妇女老弱乘城防守,充当军中役徒,乃至直接参加战斗,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说明战国时期的列国的普遍兵役制能够动员各个阶层的广大群众参军、参战,从而保证了常备军组织所需要的兵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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