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谱网 头条 历史文化

春秋战国历史-战国军事刑罚制度的发展

2017-05-2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浏览:706
转发:0
评论:0
春秋战国历史-战国军事刑罚制度的发展,军事刑罚制度是我国古代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个
  军事刑罚制度是我国古代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军事刑罚产生于夏殷时代,从古代文献上看夏代有《禹誓》,殷代有《汤誓》。所谓“誓”就是一种临战而设的简约军事刑罚条文。西周春秋时,军事刑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种类趋于复杂化,内容趋于多样化。 

  周代军事刑罚的复杂化主要表现是军“誓”的种类有所增加。夏、殷两代的“誓”,主要是临战设誓,周代保持了这个传统,如《尚书》所载的《牧誓》,《国语・晋语》所载的“韩原之誓”和《左传》所载的“铁之誓”等。但是,周代增加了:

  (1)战前总动员的“誓”,如《尚书・费誓》。这是周初鲁公奉命征讨管、蔡等叛乱时所做的“誓”。是一篇总动员令,其中提出对违令者要处以“常刑”和“大刑”。(2)军事训练和军事演习中的“誓”。据《周礼・夏官・大司马》,西周和春秋时,在春、夏、秋、冬四时之田中,都用“誓”来约束民兵,对于违犯军令者,一律惩处,重者诛、斩。(3)出现了各种军事禁令。如春秋时郑国遭火灾,执政子产为预防敌国打劫,令“城下之人伍列登城”,“使野司寇各保其徵”、“使司寇出新客,禁旧客勿出于宫”。据《周礼・士师》规定,凡有军事行动,士师要“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者”。《乡士》要“各掌其乡之禁令”。《布宪》要掌邦的“刑禁号令”。《掌戮》专掌“军旅田役”中的“斩杀刑戮”事宜。

  军事刑罚种类的增加使军事犯罪的名目随之增多。 

  其一,战争失败,将领未能赴敌战死,即构成犯罪,这叫“军败,死之”。春秋时列国因兵败被杀或自杀的将领,不胜枚举。如楚莫敖屈瑕因伐罗失败被杀;楚将子玉因城濮战败自杀,楚大夫阎敖因失守那处被杀,晋中军佐先�Y因�战之败而被杀等。 

  其二,在军事活动中,不服从或违背命令,构成“违命”罪。如春秋时,晋下军佐胥甲因拒绝追击秦兵,晋人处以“不用命”罪。越王勾践伐吴,对军中“不从其伍之令”与“不用王命者”皆“斩以殉”。晋将颠颉、魏�呶シ肝墓�命令,火焚僖负羁氏,构成违命罪等。 

  其三,在军事活动中,将士不能克尽职守,构成渎职罪。如春秋时晋大夫祁瞒在城濮之战,“因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犯玩忽职守罪。鲁公子买戍卫,不能胜任,鲁以“不卒戍”,即不能克尽职守罪,杀了他。晋中军帅荀�限令荀偃、士��七日攻克�垦簦�否则以渎职论罪等。

  其四,在战场上,将士脱离战斗行列,构成“失次犯令”罪。将领被俘、部下面上无伤,构成“将止不面夷”罪。说假话贻误士众,构成“伪言误众”罪。同乘共伍的战士有战死者,其他人构成“不死伍乘”罪。

  其五,里通外国,构成通敌罪。如春秋时在鄢陵之战中,晋大夫�S至可俘而未俘郑君,又接受楚王聘问,即犯了“战而擅舍国君,而受其问”的通敌罪。晋中军佐先�b勾结赤狄伐晋,犯通敌罪而被灭了族。春秋时的军事刑罚包括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和流刑等一整套刑罚体系。其死刑有戮、杀、斩、车辕、灭族等。戮,即杀的一种。在春秋时,晋司马韩厥曾“戮”赵孟的御者,司马魏绛曾“戮”晋悼公弟杨干的御者。“杀”,是砍头。如春秋时楚武王曾杀败将阎敖,晋文公曾杀违令的颠颉、祁瞒、舟之侨等。“斩”,是斩腰,也可以是斩首、折首。春秋时军中斩杀犯人的事例很多。如靡笄之役,晋韩献子斩人。韩原之战后,晋惠公使司马说斩庆郑等。“灭族”,又云族诛。晋处分通敌的先�Y,即“尽灭其族”。“车辕”,就是车裂,是分解肢体。春秋时虽有其刑名,但未见到军中有车裂犯人的实例。 

  其肉刑有鞭、�x、贯耳、墨等。

  鞭,就是鞭打。城濮之战时,楚将子玉治兵曾鞭打七人。

  �x,是杖击。春秋时,楚左司马文之无畏曾“�x”宋君的车夫。

  贯耳,是以矢穿耳,战国时改称为“射”。楚子玉在治兵时,也曾“贯三人耳”。 

  墨,即黥,是在人面颊上刺字后涂以墨。据《周礼・条狼氏》说,这是制裁军中小吏违犯誓命的一种刑罚。 

  财产刑,古称“赎刑”,是以罚金抵罪。据周金《师旅鼎》铭文,周初成周八师统帅白懋父曾判处不服从王命的师旅众仆交罚金“三百��(lǜ,音虑)”。《国语・齐语》载,春秋时齐桓公曾下令:判重罪者可以犀甲一戟赎罪,轻罪者可以�W盾一戟赎罪,小罪者以金赎罪,要求诉讼的交12 矢,才能立案。据《尚书・吕刑》,周代判定墨、劓、�|、宫、大辟五刑赎金的数目,分别是“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千锾”。

  自由刑。周代军事刑罚中的自由刑,主要是剥夺犯罪将士家属的自由身份,罚作奴隶。据《国语・吴语》,越王勾践对犯罪的将士,就实行“斩”其身,“鬻”其妻子儿女的严厉惩罚。这与夏殷周三代的“孥戮”,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流刑,就是流放。周初,蔡叔因参加叛乱被“以车七乘,徒七十人”流放到边地。春秋时,晋曾流放军犯“胥甲父于卫”。 

  周代实行的是奴隶制专制统治,君权大于军法。因为君是“礼乐法度”和“五刑”的制作者,又是最高执法人。所以军法的执行与否受君权的制约。这种情况必然造成执法上的“畸轻畸重”现象。如晋魏�哂氲唑⊥�犯违命罪,但在量刑时,晋文公因爱魏�咧�才,所以只杀颠颉了帐。又如晋赵穿与胥甲均不服从军令,但因赵穿是中军帅赵盾的“侧室”,晋君的女婿,所以胥甲被处以流刑,而赵穿却逍遥法外。这种君权超越于军法的现象,后来也成为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军事刑罚的特点。战国时期军事刑罚发展的更为完善,而且在性质上也发生了转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战场上军事刑罚条令更加完善。

  战斗编队条令是构成战场上军事刑罚的组成部分。这种条令,《尉缭子》称为“经卒令”。它规定:“左军苍旗,卒戴苍羽;右军白旗,卒戴白羽;中军黄旗,卒戴黄羽。”各军具有不同的旗帜、羽志,主要是为保证部队的整齐划一,兵将相识,以利于指挥。《经卒令》又规定:“卒有五章,前一行苍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黄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分别置章于前、项、胸、腹、腰。每军的战斗行列又用不同的徽章相区别,这就保证部队在战斗时行列不发生紊乱。如果有“亡章者”、“乱先后”者,都要受到军法制裁。 

  统一军中号令是战场上军事刑罚的又一重要内容。在军中,下级要绝对服从上级,有妨碍执行军令的,一律诛杀。“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金鼓旗铃是将军指挥全军的工具,各有各的用途,如“鼓之则进”,“金之则止”。 

  在战斗中,“鼓失次者有诛,喧哗者有诛,不听金鼓旗铃而动者有诛”。保证军中号令的统一,是克敌制胜的必要条件。 

  束伍令是战场上军事刑罚的核心内容。据《尉缭子・束伍令》说,在战场上同伍战士有阵亡的,其他人必须杀死如数的敌人来抵偿,否则即处以“身死家残”的重罪。伍长、什长等下级军吏阵亡,也必须杀死敌方的伍长、什长,否则全伍、全什都要论罪。若将领阵亡,则应杀死敌将。如未能杀死敌将,即处其部下以临阵脱逃罪。倘若大将战死,其部下将吏职在五伯长以上未战死者,“大将左右近卒在阵中者”,一律构成死罪。其余军卒“有军功者夺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

  对在战场上战败、逃亡或投敌的将领,“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男女公于官”。吏卒在战场上战败、逃亡、投敌,“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身死家残”就是杀头抄家。“男女公于官”,就是鬻卖家属为官奴隶。秦将樊于期战败逃到燕,秦国就抄杀籍没了他的“父母亲族”,并悬赏“金千斤、臣万家”购求其头颅。对于临阵脱逃的士卒,后续部队一经发现可以就地诛杀。“卒逃归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构成包庇罪,与逃兵同罪。对已上报死亡但又活着回来的士兵,要夺其军爵,惩罚其同伍之人,并罚他本人做奴隶。 

  在战场上的各级将吏,享有相当大的杀罚权力,称为“将诛之法”。依此法,什长可诛杀什中之人,佰长可诛杀什长,千人之将可诛杀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可诛杀千人之将。左右将可诛杀万人之将。大将军可诛杀任何将领。在春秋以前诛杀地位较高的将军,权力操在国君手中。至战国时,这种情况改变了。军中一切生杀大权悉由大将掌握。战诛之法是列国保证军队服从长官,全军服从大将的有力法规。 

  其二,出现了常备军营区刑罚条令。 

  春秋以前实行民兵制度,军队无常驻营区,自然也就谈不上常设营区刑罚条令。战国时,随着常备军的出现,常驻营区刑罚条令也应运而生。

  据《尉缭子・将令》,大将颁布发兵命令后,在国门外“期日中设营”,将士必须按时报到,届时不到者受刑罚。将军入营后,即“闭门清道,有敢行者诛,有敢高言者诛,有敢不从令者诛”。

  在军营中,前后左中右各军都有专门的营地,以行垣相别,不准逾越。在一军之中,将帅、佰也各有专门营地,以沟渠相别,禁止随便通行,违令者受罚。 

  在营区的纵横道路上,每120 步,设一标帜,派人分段把守。凡在营区通行须持有将吏颁发的符节,否则不准通行。军中采樵、放牧者出入军营要排成队列。军吏出入营区不持符节,士卒出入营区不排成队列,一经发现就地诛杀。这就有效地保持了营区的井然秩序。

  在行军中所建的临时营地,也要“左右相禁,前后相待,垣车以为固”。对有逾越界线、扰乱驻地者,一律诛杀。

  常备军对于自己的防区,要划分地段委派专人誓死坚守。

  其三,充实和发展了军事训练中的刑罚法规。 

  在春秋以�L狩活动为特点的军事训练中有一套“诛后至者”,斩“不用命”者的刑罚条令。但这些条令很简要。战国则不然,军事训练主要已转移到军营中进行。其方式是:先伍后什,先什后卒,先卒后伯,最后由大将总其成,形成了“兵教之法”。在训练中无论哪一环节出了毛病,都构成“犯教之罪”。“兵教之法”的特点是“明刑罚,正劝赏”,奖优罚劣。要求教练者做到“令民背国门之限,决死生之分,教之而不疑”。 

  教练的成果要经受实践的考验。据《秦律杂抄・除吏律》说,发弩啬夫经训练后射不中靶,罚负责教练的尉二副甲,罚发弩射夫二副甲并免职,另行委任他人。驾驺(驭寺)已任用四年,但仍不能驾车,罚教练者一副盾,免驾驺职务,并补偿四年徭戍。战士在临阵时畏葸不前,不能“尽死于敌”,就要惩处平日教练士卒的各级军官。军官对于训练结果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其平日对训练要求之严,也就不言而喻了。

  什伍的教练因陋就简进行,“以板为鼓,以瓦为金,以竿为旗”。对违令者,加“犯教之罚”。卒、伯的训练是军事训练的中期阶段,其程序与什伍训练大致相同。大将的训练是军事训练的最高层次,在中野进行,摆成阵势,“去百步而决,百步而趋,百步而骛,习战以成其节”。违令者,以犯教之罪论处。

  经过严格训练,要求部队成为“守者必固,战者必斗”的铁军。

  其四,军中什伍连坐法更加系统化。 

  军中的连坐法起于夏殷。据《尚书・甘誓》、《汤誓》,凡违犯军令者除自身遭受杀戮外,家属也要被罚做奴隶。但连坐的对象都与罪人有血缘亲属关系。对于非血缘关系的什伍连坐滥觞于春秋,春秋时列国军中即有:“不死伍乘,军之大刑也”的规定。

  战国时军中连坐法系统化的表现,一是军中士卒以伍、什、属(五十人)、闾(百人)为单位实行连坐。凡属同一伍、什、属、闾的战士,有一人“干令犯禁”,如未得到揭发,整个伍、什、属、闾成员全部连坐,与犯禁者同罪。 

  军官中的连坐,是过去闻所未闻的,而今也实行了。据《尉缭子・伍制令》,军中上至大将,下至什长,“上下皆相保”,形成一套连保体系。不论在哪一级出了问题,都要累及上下级。依据这套连保制度,军中做到了“父不得私其子,兄不得私其弟”。“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 

  军中连坐法的另一表现形式,是举荐人与被举荐人连坐。如秦昭王相范雎,曾举荐王稽为河东守,后王稽“与诸侯通,坐法诛”。依连坐法,范雎受到牵连,被免去相位。战国时,军中连坐法的系统化,说明随着奴隶制度的崩溃,宗法制度日益瓦解,过去那种过分依赖血缘关系来维持军队的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作法已经失去了效力。新的连坐 

  法要求军中将士不论有否血缘关系,一律在法律的基础上实行连保,以使互相监视,互相揭发。军中连坐法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军队组织内部的政治关系和阶级关系,远比传统的血缘关系更加强而有力,它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整军经武的重要手段。

  其五,出现了内容复杂的城防刑罚条令。

  城防刑罚条令的出现是战国时大规模围城战的产物。其条令规定:一旦敌人围城,全城物质、粮食、人员即由国家统一调用。有敢于逃避守城责任者,处以族诛的酷刑。 

  军队按什佰编制在城上划分防区,称为“署”。每署吏卒都实行连坐,左右相保。吏卒出入署区必须佩戴标志。防区不准会客、传递信件、处理家事。有离署聚语、大声喧哗及处理家事者,杀。发出敌情警报后,要立即进入战斗岗位,行动迟缓或掉队者,斩。敌军来袭时,守城吏卒要肃静。有欢呼叫嚣、擅自行动者,杀。有相聚、并行、相视、相哭、举手相探、相指、相麾、相踵、相投、相击者,杀。

  城受围攻时,全城即。城中按街道划分区,设将吏负责管理,纠查“往来不以时行”及“行而有异者”。通行者必有信符,四人以上要有大将信符。发现信符不合及号令不应者,立即拘留。有无信符而擅自通行者,斩。

  城防期间,实行宵禁。“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入夜,大将派人巡守。夜间通行者,必有符节,否则处斩。

  城防期间,士卒不得欺侮他人,横行霸道。后勤人员要保证物质供应,违令者罚。对于趁火打劫、偷盗、妇女、扰闹滋事、做反宣传者,一律诛杀。 

  在城防中,乘城防守的将吏,必须把家属送到“葆宫”,名曰由国家保护,实际上是当作“人质”。 

  在城防战斗中,士卒失其令、丞尉,必须俘获敌方令、丞尉,否则论罪。而令、丞尉损失部下十人,“夺爵二级”。损失百人以上,革职遣戍边。只有杀获同样数目的敌人,才可以免罪。将士有临战后退或脱离战斗岗位者,杀。

  凡城防期间有与敌人通信、通言、响应敌人友好表示的,杀。城中吏民有敢“以城为外谋”者,处以通敌罪,车裂其本人,斩其父母妻子同产,灭其三族。主管将吏或里正等未及时发现者,亦斩首。如能及时发现并报告者则免罪。

  守城的士卒,有�u城投敌者,其同伍之人未能捕获,斩。有佰长投敌的,斩队吏。有队吏投敌的,斩 队将。凡投敌者,其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守城的军吏、士卒、百姓有敢于“谋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 

  从战国充实和发展的军事刑罚中,可以看出,在死刑中,车裂和灭族的条款增多了,并出现了处分犯罪者“父母妻子同产”的条文。在肉刑中,出现了耐刑和劓刑。在赎刑中,罚甲、盾,罚戍边和罚服徭役的条文,已经很普遍了。 

  战国时军事刑罚的完备,一方面是它自身体系的不断系统化;另方面也是它向更高阶段发展演变的标志。

  春秋以前的军事刑罚,主要以士卒为对象。依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奴隶主贵族在刑罚中享有“八辟”亦称“八议”特权。就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在量刑时可以减免刑罚。如晋中军将荀林父丧师,未受刑罚,是以贤免。晋悼公弟杨干扰乱军行,魏绛仅戮其仆,杨干是以亲免等。 

  但是在战国时,新兴阶级提出了“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虽贵重必杀之, 是刑上究也, 赏及牛童马圉, 是赏” 的新型刑罚原则,取消了奴隶主贵族享有的“八辟”特权。显然“刑上究,赏”与奴隶主阶级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对立的。这说明战国时的军事刑罚象当时上层建筑领域的其它社会制度一样也发生了性质的变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感谢每一位辛勤著写的作者,感谢每一位的分享。

——— 没有了 ———
编辑:阿族小谱

相关资料

展开
发表评论
写好了,提交
{{item.label}}
{{commentTotal}}条评论
{{item.userName}}
发布时间:{{item.time}}
{{item.content}}
回复
举报
点击加载更多
打赏作者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 请选择您要打赏的金额 —
{{item.label}}
{{item.label}}
打赏成功!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返回

更多文章

更多精彩文章
打赏
私信

推荐阅读

· 春秋战国历史-春秋战国间军事训练制度的变化
春秋时代军事训练制度的特点是在农闲时进行,名为“春�L、夏苗、秋�A、冬狩”。这种与田猎结合在一起的训练形式,又称为“教于田猎以习五戎”,是殷周时代传统的军事训练方式。在旧时的军事训练中,以“冬狩”最为隆重,时间也最长,因而这种制度又被称为是“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每隔三年,必有一次大的军事演习,叫做“三年而治兵”。这种训练方式是由军事制度所具有的“兵农合一”性质决定的,也是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战国时期,由于常备军的出现,经常化的军事训练已被列入军队建设中的首要问题,所以“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的古老训练方式宣告中止。旧的军事训练由司马和各级村社组织实施,通过“�L狩”活动,采用集团方式训练。而新的军事训练则是在各级军官的指挥下进行,抛弃了“�L狩”活动的形式,直接按军事编制系统进行。“伍长教成,合之什长。什长教成,合之卒长。卒长教成,合之佰长。佰长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
· 春秋战国历史-战国政治制度的背景
战国政制的背景,尤其要紧的是“列国的相互关系”、“封建的解体”、“货币经济与商业活动”诸题。此处只需将若干重要的节目点明,而且凡以春秋与战国作对比时,并不意味为两个时期间的制度有一突然转变的转捩点,凡所对比,都无宁是各种特性最盛时的程度与性质。第一个要注意的,是春秋时代世卿制度的变化。本文作者曾经对此有过专题讨论,发现卿大夫的世家,自春秋中叶以后,数量逐渐减少。用数字来说明《左传》中所见强宗大族,由西元前572至543年的二十三个,逐步跌到西元前542至513年的十四个,西元前512至483年的十三个,以至西元前482至464年的七个。这些世卿家族的式微,大半都是互相并吞斗争的结果。最具代表性也最具戏剧性的例子,是晋国各卿大夫家族的斗争:最先是狐氏的消失于政治舞台(西元前621年);然后是三谷阝的一时覆灭;范氏又出头把栾氏赶出了晋国(西元前552年);祁氏和羊舌氏在西元前514年覆亡,土地...
· 春秋战国--军事中医史
军事医学始于古代。自从出现了战争,就产生了救护和医治战争中伤病员的需要,军事医学不是一个独立的医学领域,它是建立在一般医学及医学专科的基础上,并利用它们的知识和技术,从预防、诊断和治疗角度,保障军人的健康。各时代军事医学的发展和现状,都取决于社会的、军事的、医学的诸因素,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当时社会的经济形态、生产力状况和该时代的战争特点,如兵器的使用、战争的性质、兵制的建立、军事思想、以及军事技术的发展等等。军医组织起源于独立的常备军出现的时候,由于铁制器具的开始使用和畜力耕作的逐步推广,为各国建军扩军提供了物质条件,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都建立了自己的常备军,在春秋时代战争是由数量较少的军队来进行的,军事行动的范围较狭,战争的胜负主要靠车兵,在较短时间内就可决定胜负。到了战国时代,由于地主政权建立,武器的进步,和军队以农民为主要成份,军队人数大增,军事范围较前扩大。战争方式由车阵作战,改...
· 春秋战国历史-战国官制
一、官僚制度的初步形成春秋后期,中原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某些卿大夫逐渐强大起来,许多力量较小的卿大夫陆续被强大的卿大夫所兼并;原来的国君由于宗族内讧、连年战争和“国人”(即国都中的士和工、商)的叛变,更由于农民的反抗斗争,逐渐衰弱了。而某些卿大夫由于所推行的政策比较符合于历史发展的要求,就逐渐代替了原有国君的地位,因而出现了“三家分晋”和“田氏取齐”的局面,逐渐形成了魏、赵、韩、齐、楚、秦、燕七大强国并立的局面。“七雄”中小者地方千里,大者数千里。“七雄”之外,还有宋、卫、中山等几个小国,也都地方五百里,远远超过从前的大国。春秋战国之际,战争愈演愈烈,规模越来越大。春秋前期的战役,一般双方动员的兵力不到千人;战国时期的战争,往往是上十万,甚至几十万人。为了应付大规模而频繁的战争,各国不但需要一支可以直接调遣的庞大常备军,而且还需要一套完善的国家行政机构,以便有效地动员全国人力、物力。于是,“...
· 春秋战国历史-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的兴起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广泛使用,极大的推动了以农业文明为鲜明特性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外加之商鞅、吴起等改革的影响,奴隶社会迅速瓦解,以仕大夫等新兴地主阶级为代表的封建制度迅速发育。生产力高速发展,商品交换高度繁荣,同时也催生了货币的广泛使用。更推动了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城,为了抵御外寇,便于管理,集中居住的地方。外围用木栅栏、土墙或石墙围起来,称之为“城”。“市”,人们用于商品交换的地方,长期固定下来之后乃称之为“市”。“城”,以政治、军事为中心的形态存在。“市”,是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形态存在。人们为了便于政治、军事的管理和商品交换,将“城”“市”设在一起,即城市的产生。当时的城市不但规模大,而且人口众多,商业繁荣,据《战国策・赵策》记载:“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今千丈之城,百家之邑相望也,”一万户人家的大城市与三百户人...

关于我们

关注族谱网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相关推荐,订阅互动等。

APP下载

下载族谱APP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
扫一扫添加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