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历史-西周法律制度
(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
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4.宽严适中原则。
B.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6)民事立法:
A.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B.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C.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7)司法制度:
A.大司寇:西周时期,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实际负责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B.狱、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C.五听: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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