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的地方官制
地方官制
西周地方政府的组织,曾有“五服”、“五等”的说法。所谓“五服”,就是依据诸侯封地的远近,分封为甸,侯,宾,要,荒五服。服就是服事天子之邦国。《荀子・正论篇》云:
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国语・周语》也有同样的记载:
夫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五服”说到汉代刘歆把范围扩大,於是出现了“九畿”说。所谓“九畿”,据《周礼・夏官・大司马》云:
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五百里曰蕃畿。
“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尚书》五服说至战国时代的儒家,又重新作了阐述。至于“九畿”说,则完全是汉代儒家学派的一种理想构思图。实际上,周初的封疆没有那样宽阔,也不可能如此整齐划一。所以这些论说,问题不少。首先,“五服”把戎狄之服置于蛮夷之服之外,这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因为西周的王畿在陕西,在王畿范围内就有戎狄,而蛮夷散布在淮水一带,远在南邦,与事实完全颠倒。其次,若依“九畿”说,那么西周疆域东西南北都已扩展至四千里之外,而事实是西周至宣王时代,疆土始得开拓;即使如此,其地域也没有这样广大。所以说《周礼》的记载也与事实不相符合。在金文中K未见“五服”的说法。只是在《令彝铭》中有“◆者(诸)侯,侯田男”的记载。这里所谓的“侯田男”,实际上就是“众诸侯”,并不是什么“服”。《尚书・周书》等篇,也未见五服说,只在《康诰》中有“侯甸、男邦、采卫”的话,但揣其意,实指侯之甸、男之邦、采之卫而言,并不是“侯”,“甸”,“男”,“采”,“卫”各为一“服”。所以说,所谓“甸”,“服”都是指领土而言,而“五服”、“九畿”,则是泛指领土的广大而已。
周武王灭商以后,把中央王朝直接控制区以外的这块广大土地进行了分封。封赏的对象,不仅有神农、黄帝、尧、舜、禹的后人,更主要的是把土地封给周王的同姓和有功之臣。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当时共封“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成王时周公又进一步把文王、武王的儿子和他自己的后人分封在全国各地。对分封各地的诸侯,周天子称同姓为“伯父”,“叔父”,异姓为“伯舅”,“叔舅”。宗法血缘关系把诸侯和周天子紧密地纽结在一起,使这些“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这种分封制度虽然在商代已开了先例,但当时被分封的边鄙诸侯与商王朝并无亲戚关系,所以时服时叛,而西周把分封制与宗法制结合起来,不仅巩固了中央政权,也加强了对广大被征服地区的控制。
西周分封诸侯的爵位,因其封地大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礼记・王制》云:“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孟子・万章》记载孟子回答北宫周室班爵之问时说:
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之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及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
依孟子所说,周初应该有无数个方百里,方七十里,方五十里,以及方不及五十里的四方形的封区。如果有这么多的封区,必然要在完成领土的开扩以后,还须事先进行土地测量,然后才能实行这样的封建,这当然是一种幻想。在金文中根本看不出公、侯、伯、子、男之间的严格等级关系。实际上周初都是因武士已占领的土地而封赐之。例如夏之后聚於杞(今河南杞县),而遂封之于杞,殷之后聚于宋(今河南商丘南),而遂封之于宋。又如《诗经・崧高》叙述宣王封申伯的事,上云:“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下云:“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也就是说,因申伯已经“南国是式”,才命之“式是南邦”,因他已经“于邑于谢”,才命之“因是谢人”。这些都说明,所谓封赏、都是因其既成事实而加以追认的。当时各诸侯占领的土地是有大小之别,但决不是如孟子说的那样正方形的等差。这种封地的等差说,是战国时期儒家的臆说,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这些被分封的诸侯,对周王室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内,对卿大夫来说,则成为“大宗”。大宗是世代相传,“百世不迁”的。各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基本也是按照周王朝的中央职官机构,设官分职,以进行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尚书・立政》所列的“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夷、微、卢A、三亳、阪尹”,就是各诸侯国的封疆官吏。其中司徒、司马,司空的职司与中央官的任人、准夫、牧相当,是诸侯国的“三亳”。亚、旅次之,是具体处理各诸侯国军政事务的卿大夫。“夷,微,卢”,是西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A”,是他们的君长。“夷,微,卢蒸”,当是泛指臣服于西周王朝的方国首领。“三亳”是监督商朝旧都的官吏。“阪尹”是险要地区的守官。
西周时,周天子享有很大的权威,各诸侯国每年要定时向周王朝缴纳贡赋和特殊物资,《左传・昭公十三年》云:“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还要定期朝觐和率兵从征,保护周王朝。此外,诸侯也要对周王的死丧、婚嫁、巡游尽一定义务。诸侯如不履行义务或冒犯了“周礼”的规定,轻者受到谴责,如《古本竹书纪年》记载:“晋侯作宫而美,康王使让之”;重者则要被处死,如《史记・齐太公世家》载,周夷王时,齐哀公因纪侯在周王面前说了他几句坏话,结果夷王不分皂白就“烹哀公而立其弟,是为胡公”。为了防患诸侯的叛乱,周天子还派人到一些诸侯国去监视,这就是监官,例如周初武王把管、蔡、霍三叔分封在邶、{、卫,“是为三监”,这就是为监视商王之子武庚和殷民的扰乱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谁知武王一死,因成王年小,暂由周公摄政,这引起了管叔的嫉妒,他便大造谣言,中伤周公,说周公有野心,摄政“将对成王不利”。为平息谣言,周公一面向重臣太公望、召公]剖明他忠于王室的心迹,以消除他们的疑虑,一面礼贤下士,准备应变。不久,管叔、蔡叔与武庚纠合在一起造反。周公奉成王之命“兴师东伐”,“诛管叔,杀武庚,放蔡叔”,消灭“三监”,同时灭掉了随武庚作乱的徐、奄等国。至此,周人的势力才真正达到东方。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周公东征。
西周的中央官和地方(诸侯国)各级官吏,都是由与周天子有一定关系的奴隶主贵族担任。《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就是说周天子以嫡长子的身分为王,众子弟为诸侯。诸侯以嫡长子继位,众子弟为大夫。大夫以嫡长子继位,众子弟为士。这些奴隶主贵族,由于和周天子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形成严格的等级。所谓“卿”,“大夫”,“士”,实际上是一族之长,他们父子相传,世代相袭,这种等级制和宗法制的相互结合,是西周奴隶制国家体制的重要特征,保证了奴隶主贵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垄断地位。
西周中央和地方政权机构要比商代复杂和完善些。《周礼》提出“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的置官目的而记载了周代王朝的“六官”制度:
(一)“天官冢宰”,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这些官称为“治官”。“治官之属”包括有“大宰卿”1人,“小宰”中大夫2人,“宰夫”下大夫4人,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 32人。“太宰”的职司是“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其六典是: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抚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诰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可见“天官冢宰”不仅是六官之首,而且总揽六典之政。
(二)“地官司徒”,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抚邦国。”这些官称为“教官”,“教官之属”有“大司徒”卿1人,“小司徒”中大夫2人,“乡师”下大夫4人,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司徒”之职是执掌建邦土地的版图与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抚邦国。“小司徒”之职是执掌建邦的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
(三)“春官宗伯”,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这些官称为“礼官”。“礼官”之属有“大宗伯”卿1人,“小宗伯”中大夫2人,“肆师”下大夫4人,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宗伯”之职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o)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小宗伯”之职是“掌建国之神位。”
(四)“夏官司马”,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这些官称为“政官”。政官之属有“大司马”卿1人,“小司马”中大夫2人,“军司马”下大夫4人,“舆司马”上士8人,“行司马”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司马”之职是“掌建邦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
(五)“秋官司寇”,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禁”,这些官称为“刑官”。“刑官之属”有“大司寇”卿1人,“小司寇”中大夫2人,“士师”下大夫4人,“乡士”上士8人、中士16人,旅下士32人。“大司寇”之职是“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六)“冬官司空”,现在看到的《周礼》已散失“司空”篇。
《周礼》六官,排列整齐,制度严密,超过以后汉魏之制,所以不少人怀疑其中或有后人托古改制的成分,因此不能作为西周官制的可靠依据。郭沫若的《周官质疑》、《金文丛考》对这个问题均有精到的论述。但是,我们觉得如果没有一些实际施政的基本经验,也难以完全凭空想出一套周密的组织系统。因此,把《周礼》“六官”之制加以简单摘引,作为了解西周官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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