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保护“网购”者权益
作者:倪方六
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网络诚信、消费无忧”。“网购”是在电子商务基础上迅猛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其实在中国古代也有“网购”,古汉字中的“买”与“卖”都与“网”字有直接关系……
古代也有“网购”吗?
《说文解字》:买“市也,从网,从贝。”
“买”与“卖”分别写作“買”、“賣”,是会意字,两个字里都有“罒”。这个罒其实是原始的“网”字,系出现最早的古汉字之一,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称:“网,庖牺所结绳,以渔。”
已发现甲骨文中的“网”字有四种写法,其中一种写作“(见版面)”。为什么“买”与“卖”在造字时都用到罒?这是因为下面的“貝(贝)”。贝,是贝类动物的硬壳,早期人们用其来充当等价交换物,即现代流行的货币,《说文解字》谈到“贝”时便称:“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行钱。”
甲骨文也有“買”字,上“网”下“贝”,《说文解字》释称,“市也,从网,从贝。”繁体“買”可以有两种理解,其一是“张网捞贝”,这是从上往下看,是本义,其引伸意思相当明确了——张开大网,捞取钱币。《孟子》称:“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而罔(网)市利。”俗话将做买卖说成“捞钱”,最早源头即出于此。另一种理解是“以贝网物”,现代已故古文字学家商承祚在《殷契佚存考释》中称:買字“象以网取贝之形”。这是从下往上看,是会意,意思是用“货币(贝)”来“网购”物品为已有。这是真正的的“买”,与眼行的“网购”含义并无不同——虽然此网购非彼网购。
“卖”字的出现应该比“买”字晚,甲骨卜辞中没发现此字。繁体賣字虽然是“士”头,但《说文解字》将之归为“出”字部。为什么?因为卖字原本是“出”头,篆书就是这种写法。卖与买的行为正好相反,卖是“出货”,用物品换成钱币(贝)。至于繁体賣为什么是“士”头,应该是古人为书写方便将“出”省了笔划。如今更简化,“士”变成了“十”。
买与卖,一进一出,就是古人做生意和“网购”的全部,所以古人常将做生意说成做买卖。
古人如何“以贝网物”?
《论语·为政》:“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古人将做生意视为一门学问,称为“治生之学”,民间俗称“生意经”。最擅此道的学者是先秦人白圭,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称,“盖天下言治生祖白圭。”
白圭擅长商业分析,做生意“乐观时变”。他能根据星象变化,分析出气候规律,推测来年收成的好坏,以确定是买还是卖,这简直就是现在的“大数据分析”。白圭做生意如同打仗,做到“人弃我取,人取我与”,自称“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
古人“以贝网物”的基本原则是“待乏”。《国语·越语上》中说:“臣闻之贾人,夏则资皮,冬则资絺,旱则资舟,水则资车,以待乏也。”大概意思是,会做生意的人,夏天收皮毛,冬天购夏布,天旱买舟船,水涝置车辆,这都是为物品缺乏时准备的。
“待乏”要求生意人要摸透市场行情,掌握消费规律,备货要有预见性。在这方面,越国大夫范蠡是高手,范蠡自号陶朱公,人称“商圣”,就是因为他太会做生意了。范蠡的商业思想全在“计然之策”之中,体现于“积著之理”。
古代经商捞钱的技巧很多,“待乏”仅是商道之一,如先秦时,还有子产的“市不豫贾”、子贡的“物以希为贵”、墨子的“轻重贵贱”、孟子的“市贾不二”、荀子的“以一易一”……当然,这些商道的基础都是构建在“诚信”二字之上的。何谓诚信?《礼记》称:“是故贤者之祭也,致其诚信,与其忠敬。”诚信乃儒家为人之道,立身处世之本,所以孔子在《论语·为政》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孔子这里说的诚信虽然是指为政和做人,但也是做生意的道理——中国传统“儒商”的一大特征,就是讲究信誉,追求诚信。
古代怎么让消费者“放心购”?
《唐律疏议》:“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
诚信乃经商之本,但缺乏诚信的商业行为古已有之。据《孟子·滕文公上》,孟子认为如果能做到“市贾不贰”,则“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
有一个叫虞孚的商人,曾向范蠡的老师计然学习经商之道,学会了种漆树的技术。虞孚听从大舅子的建议,将漆运到吴国去卖,在漆中掺假导致血本无归:“虞孚不能归,遂丐而死于吴。”这是明刘基《郁离子》所记的一则奸商案例,以此告诫商人“诚信兴利”的道理。
如何让消费者得以“放心购”?实行“商品质量准入制”是古代采取的手段之一,先秦时叫“伪饰之禁”。《礼记·王制》记载,周王朝规定有14类货物不准上市交易,其中7类涉及质量问题——日用器具不合规格(“用器不中度”)、军用车不合规格(“兵车不中度”)、布帛精粗不合格、幅宽不够(“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服装器具颜色不对(“奸色乱正色”)、五谷瓜果不成熟(“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在适宜季节采伐的木材(“木不中伐”)、不在当季捕猎的禽兽鱼鳖(“禽兽鱼鳖不中杀”)等,均“不粥于市”。
隋唐时,这种“商品质量准入制”被称之为“行滥之禁”。什么叫“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则指“绢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唐朝规定,凡质量不行、尺寸不合格的商品都不可以入市交易。《唐律疏议·杂律》“器用绢布行滥”条规定:“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一经查出,“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为了落实商品准入制,唐朝还设有“市吏”,对入市货物进行检查,如果有问题商品入市,责任人要受处罚,知情不查处,与“卖者同罪”。
“伪饰之禁”和“行滥之禁”很像是古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贯穿于整个古代商品交易中。
古代经商是否“实名制”?
《唐六典》:“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
在实行“行滥之禁”制度的的同时,古人还想到了“商人实名制”,古称“市籍”。秦汉时这种“实名制管理”已经确立,城市中列肆贩卖的坐贾,都须加入“市籍”。尽管其初衷并非是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但客观上却有效约束了商人的交易行为。据秦汉七科谪法,贾人及“尝有市籍”,“父母有市籍”,“大父母有市籍”者,与刑徒、贱民一起,被列为谪戍对象,派遣到远方去服苦役和戍边。《史记·大宛列传》记载:“而发天下七科适(谪),及载糒给贰师,转车人徒相连属至敦煌。”
到了清代,这种“商人实名制”又被称为“商籍”。据《清史稿·食物志一》“户口田制”条,清朝有4种户籍,“商籍”为其中之一。商人如果是在城里做生意,还要有“营业执照”,如无印照,即属于非法交易行为(盗卖)。而且,实名登记以后,不准更名。
这种实名制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在所售货物上署名,以示对商品质量负责到底。据《唐六典·太府寺》“两京诸市署”条:“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意思是,凡与官府交易及处理拍卖赃物,都用中等价格,制造弓剑、长刀由官府定出规格,题上工匠的姓名,然后才允许上市交易;其他器物的上市办法,也依此规定。
这种在物品上写名字的做法又叫“勒名”,除了运用于商品交易,在古代工程建设中也可以看到,如明朝南京城墙的建设用砖,每一块都刻有匠人或责任人的名字。这种带名字的砖,在北京的城墙上也有不少。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勒名”法起初也有商人主动使用,在防止自己的商品被恶意调换、假冒的同时,还能扩大知名度,这种做法到后来则演变成了“招牌”和“商标”。(倪方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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