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自然灾害及其社会影响
现代灾害学认为,灾害是指由自然的或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妨碍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社会件。[1](P18)显然,从概念可以看出,灾害具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一方面它们不仅是自然和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另一方面其影响和后果也是社会性的,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具有多方面的影响。
一、明代自然灾害的概况
明代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朝代。邓云特先生曾言:“明代共历二百七十六年,而灾害之烦,则竟达一千零十一次之多,是诚旷古未有之记录也。计当时灾害最多者为水灾,共见一百九十六次;次为旱灾,共见一百七十四次;又次为地震,共见一百六十五次;再次为雹灾,共见一百十二次;更次为风灾,共见九十七次;复次为蝗灾,共见九十四次。此外歉饥九十三次;疫灾六十四次;霜雪之灾十六次,则其尤次焉者也。”[2](P30)当然,由于依据资料的不同和判定的标准不一,统计的数字也差异很大。笔者以明代两京、十三布政司为统计单位,对明代的主要灾害种类洪涝、旱灾、地震、雹灾、蝗灾、风沙、疫灾、霜雪灾害数量做一统计,列表如下:
由以上统计可知,明代全国八种灾害的总数为6199次,其中包括了一次灾害涉及两个或多个省区的情况,因此这一数字不免有些扩大,如果减去这些重复计算的灾害次数,明代这八种灾害的发生次数也不少于5700至5800次,而这一数字远远超过邓云特先生所得出的1011次。就各个灾种来说,洪涝、旱灾、地震三种灾害均超过了1000次,而洪涝灾害更是达到2000次之多,平均每年发生洪涝灾害达7次之多。就各省区来说,北直、南直、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浙江、河南等省区灾害频繁,其中北直更是达到了惊人的1092次,平均每年发生灾害近4次。而有些单次灾害,波及面非常广,危害十分严重,如崇祯十四年(1641年)的疫灾波及217县,华北平原人口总死亡率在50~90%不等,江南地区为20~30%[3](P223-225),其状况惨不忍闻。当然,对古代自然灾害做统计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笔者不敢说自己所做的统计完全符合明代自然灾害的实际情况,但至少能大体反映明代自然灾害的基本情况。
二、自然灾害造成明代人口的大量减少和大规模迁徙
在中国历史上,影响人口大量减少和大规模迁徙的因素有很多,战争和灾害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两种。相对而言,战争是短期性影响因素,而灾害则是较为长期性的因素。明代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朝代,加之政府荒政不力,故而造成了大量人口的死亡和大规模迁徙,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明代自然灾害中人口损失数量是非常惊人的,关于这方面情况,史籍中有相当多的记载。尽管其中很多记载使用的是描述性语言,如“死者无算”、“死者甚众”、“死者遍野”、“死者相望”、“死者无数、“死者枕藉”等,但也有很多记载相当精确。如永乐六年冬十月戊寅,江西“广信府上饶县疫,民死者三千三百五十余户”[4](卷84,P1118)。若以户均最少三人计算,此次死亡人数当超过万人。正统九年冬至十年秋七月,浙江绍兴、宁波、台州三府“瘟疫大作,男妇死者三万四千余口”[5](卷131,P2606)。景泰六年五月初六日,“苏州地震,并常镇松江四府瘟疫,死者七万七千余人”[5](卷254,P5481)。成化八年秋七月,“南直隶、浙江大风雨,海水暴溢……扬州、苏州、松江、杭州、绍兴、嘉兴、宁波、湖州诸府州县,……溺死者二万八千四百七十余人”[6](卷106,P2074)。正德五年,“太平、宁国、安庆等府大水,溺死者二万三千余人”[7](卷67,P1467)。嘉靖三十四年十二月壬寅,山西、陕西、河南同时地震,“官吏、军民压死八十三万有奇”[8](卷30,P500)。万历三十一年八月,“福建泉州府等处大雨潦,海水暴涨,飓风骤作,淹死者万有余人”[9](卷387,P7274)。崇祯十五年九月,“河决开封,城陷,……士民湮溺死者数十万人”[10](卷15,P447)。以上所列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均超过了万人,其中嘉靖三十四年大地震,死亡人数达到惊人的八十三万,这在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至于明代的自然灾害到底造成了多少人伤亡,由于资料所限,恐怕难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但前人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情况。据曹树基先生统计,万历八年至十六年间,北直隶、山西、陕西、河南“四省死于灾荒和鼠疫的人口合计约为700万人”。而这一数字“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4%。以4‰的年平均增长率计,要有10年时间才能恢复。晋、冀、豫三省人口大约损失了20%。大灾后人口可能出现补偿性增长,以10‰的年平均增长率计,需要18年的时间才能弥补这一损失。[11](P430)高建国先生统计认为,明代277年中,因自然灾害而死亡的总共有6274万人,年平均约22万人,其中旱灾导致约4165万人死亡,地震导致约878万人死亡,涝灾导致约709万人死亡,分别占因灾死亡人数的约66%、14%、11%。[12]人是社会生产的主体,大量人口的因灾死亡,势必对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自然灾害除了导致人口的大量减少之外,还促使人口的大规模流动。“15世纪末的干旱使得北方大批人口脱离土地成为流民,构成当时社会动荡的一个因素。17世纪开始的全国性大旱灾带来的社会震荡更为激烈。简略地说,这一次全国范围的大旱灾直接导致全国性的大蝗灾,也引发了波及差不多整个华北地区的鼠疫大流行。人口大量死亡,灾民大量离乡。”[13](P18)其中,正统年间,由于北直隶、山东、陕西和山西等省自然灾害明显增加,“递年逃来河南者将及二十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致使河南“食不足以给、地不足以容”[5](卷154,P3016)。流民大规模迁移导致封建国家对户籍失去了控制,到弘治四年(1491年),在籍人口比明初减少七百一十六万。[14](卷102,P2405)人民逃亡,田地抛荒,生产很难正常进行,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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