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朝总督、巡抚的区别
总督和巡抚是明清时期比较常见的官职名,是管理某一个片区的最高官职,在一些清朝古装剧中经常会看到。不过最早的总督、巡抚却和我们想象中有明显的差别。
督抚制度源于明朝。明初,官制承袭元制。在地方上设置中书省,但改行省丞相为承宣布政使。布政使的权力远比行省丞相的权力小,元朝的行省丞相凡是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大事无不统领,而明初的布政司只管民政和财政。司法、刑狱则由按察使负责,军事方面则由指挥使管理。
明朝的布政使、按察使、指挥使并称“三司”,彼此不相统属,省内的重大事务都需三人合议,上报朝廷请旨。明太祖朱元璋实行的这种地方分治制度,就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出现内轻外重的局面。但是“三司”并列的制度由于权力分散,互相推诿,于是总领地方的督抚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明朝最早派出“巡抚”是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朱元璋派出太子朱标巡抚陕西,考察秦地山川形势,慰劳父老子弟,并考虑在那里建都。值得注意的是,朱标此行虽是“巡抚”地方,但他的使命只是考察建都,并非管理地方,这与后来的督抚制度没有任何联系。
到了建文和永乐年间,朝廷才派出以管理地方为目的的巡抚。永乐十九年(1421年),朱棣派吏部尚书蹇义、礼部尚书金纯等26人分赴各省,“安抚军民,询查利病”。但是蹇义等“巡抚”仍是临时差事,并不在地方长驻。
宣德年间(1426-1435年)巡抚才成为由中央派往地方的长官,真正成为了封疆大吏,于谦、周忱等都是这一时期的著名巡抚。总督的设置要比巡抚晚,景泰年间设置了长驻的两广总督,这也标志着总督制度的形成。
明代的总督、巡抚虽然是地方大员,但是在《明史》和《大明会典》中却不把他们列为封疆大吏,而是编入都察院系统,这是因为督抚是由中央派出的廷臣,并兼有都御史、副都御史的头衔,事实上长驻地方的督抚们已经是管理地方,定性为封疆大吏应该没有疑义。
清朝沿袭了明朝的官制,在地方上设总督和巡抚,督抚制度也更加成熟。总督是管理一省、两省或三省的地方长官,文武兼管,并带有右都御史衔。巡抚是管理一省的行政长官,带有副右都御史衔。不过这种情况只是大概说法,实际上,清朝的总督和巡抚在职权上是比较难以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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