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四等人”划分对民族融合的影响?
元代是我国历史上第三次实现“大一统”,对于我国疆域的形成、中华民族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对辽阔疆域的统治,元朝实施了“四等人”政策。关于元朝的“四等人”政策,以往学界已有很多论著涉及,其中《中国历代民族政策研究》中“论元朝的民族政策”部分对此有较详细的论述。因为该书是改革开放后较早出版的以我国历代民族政策为研究对象的专论,所以有着非同一般的影响。不知道是否是受到了该书的影响,其后出版的有关蒙元民族史的著作多有论及元朝的“四等人”政策,并基本上沿用了《中国历代民族政策研究》的观点,将元朝的“四等人”政策定义为“具有浓厚的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的色彩”。这一观点本身没有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历史上所有王朝或政权的民族政策都有这一相同的特点,即使是被今人广泛赞誉的唐朝皇帝李世民,曾宣称“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但实际上其民族政策也有很多民族压迫和歧视的色彩。《册府元龟·帝王部·来远》载:“(贞观)二十年十二月戊寅,铁勒、回纥俟利发等诸姓并诣阙朝见,帝谓之日:‘汝来归我,领得安存,犹如鼠之得窟,鱼之得水。不知夫我窟及水能容汝否!纵令不能容受,我必为汝大作窟,深作水,以容受汝等。’又云:‘苍蝇之飞不过一二尺,及附骥尾日行千里,何以致然?为所托处远。我今为天下主,无问中国及四夷,皆养活之。不安者,我必令安;不乐者,我必令乐。还如骥之受蝇,随其远近,不劳蝇身自然远去。’”唐太宗这些言论所体现的观念也难说没有对边疆民族歧视的意思在内,和“爱之如一”的观念形成了一定反差。因此,学界对元朝“四等人”政策的认识尽管没有问题,但似乎也不是对元朝“四等人”政策科学客观的评价,更多体现的是以现代人的观念对元朝民族政策做出的评判,而不是将这一政策放置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论述,因而得出元朝的“四等人”政策是消极的、具有民族压迫色彩的结论也是正常的。
笔者对蒙元历史没有做过深入研究,但在长期进行中国边疆民族历史,尤其是中国疆域形成历史、中华民族形成史的研究中,对元朝的“四等人”政策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下面提出来,求教于方家。
关于元朝“四等人”的划分,笔者没有查到明确的记载,但《南村辍耕录·氏族》对“四等人”中的蒙古、色目、汉人有较详细的记载。其中蒙古为72种:“阿刺刺、札刺儿歹、忽神忙兀歹、瓮吉刺歹、晃忽摊、永吉列思、兀鲁兀、郭儿刺思、别刺歹、怯烈歹、秃别歹、八鲁刺忽、曲吕律、也里吉斤、扎刺只刺、脱里别歹、塔塔儿、哈答吉、散儿歹、乞要歹、列术歹、颜不花歹、歹列里养赛、散术兀歹、灭里吉歹、阿大里吉歹、兀罗歹、别帖里歹、蛮歹、也可抹合剌、那颜吉歹、阿塔里吉歹、亦乞列歹、合忒乞歹、木里乞、外兀歹、外抹歹、阿儿剌歹、伯要歹、捏古歹、外刺歹、末里乞歹、许大歹、晃兀摊、别速歹、颜不草歹、木温塔歹、忙兀歹、塔塔歹、那颜乞台、阿塔力吉歹、忽神、塔一儿、兀鲁歹、撒术歹、灭里吉、阿火里力歹、扎马儿歹、兀罗罗歹、答答儿歹、别帖乞乃蛮歹、也可林合刺、瓮吉歹、术里歹、忙古歹、外抹歹乃、朵里别歹、八怜、察里吉歹、八鲁忽歹、哈答歹、外刺”。色目31种:“哈刺鲁、钦察、唐兀、阿速、秃八、康里、苦里鲁、刺乞歹、赤乞歹、畏吾兀、回回、乃蛮歹、阿儿浑、合鲁歹、火里刺、撒里哥、秃伯歹、雍古歹、蜜赤思、夯力、苦鲁丁、贵赤、匣剌鲁、秃鲁花、哈刺吉答歹、拙见察歹、秃鲁八歹、火里刺、甘木鲁、彻儿哥、乞失迷儿”。汉人有8种:“契丹、高丽、女直、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后注“女直同”。
元朝何以将辖境内的众多民族划分为四等进行统治?这应该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而且这种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客观地评价元朝的政策。实际上,如果换一个角度,依据元朝的民族分布和融合的情况,从维护统一、中华民族形成的角度去看待元朝“四等人”的划分及“四等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能会得出和以往不同的结论。
首先,从维护“大一统”的角度看,“四等人”划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元朝对全国的统治,这是元朝统治者必须采取的政策,一如清朝实现全国统一之后采取的“八旗满洲为国家之根本”。
元朝是以蒙古族为主体建立的王朝,对蒙古人制定了各种优厚政策人们一般容易理解,实际上将其他民族划分为色目、汉人、南人也是出于统治需要的考虑。一方面,活动在西部地区乃至中亚地区的色目人对蒙古的臣服要早于其他地区。1209年高昌回鹘归顺蒙古,不久哈刺鲁也归顺了成吉思汗;1218年,蒙古灭亡西辽;1219年蒙古进攻花刺子模,由此开始了对中亚地区乃至欧洲的征服。在征服了上述地区之后,1226年,成吉思汗开始了灭亡西夏的战争,翌年西夏灭亡;1232年,蒙古灭亡金朝;1278年南宋最终也被蒙古统一。在逐步实现对全国的统一过程中,如何保持对辽阔地区的统治是摆在元朝统治者面前的大问题。忽必烈曾经试图利用汉人、南人来巩固统治,1287年由于任用南人程钜夫为御史中丞遭到了大臣的反对,忽必烈即说过:“汝未用南人,何以知南人不可用!自今省部台院,必参用南人”。但是汉人、南人的反抗不断冲击着忽必烈的用人政策。有学者将发生在中统三年(1262)汉人“李璃之变”与至元二年(1265)忽必烈出台“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的政策相联系,即是认识到了这种情况。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汉人的不断反抗和叛服不定催生了“四等人”政策的出台,而从实施效果看,以蒙古为根本,以色目牵制汉人,对于维护大一统局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另一方面说,虽然有了“四等人”政策,但也并非是汉人、南人完全得不到重用,契丹人耶律楚材、汉人刘秉忠等等即是例证,也就是说虽然元朝有汉人不得为相的规定,但也并非没有特例。将元末以汉族为主体对元朝统治的反抗原因完全归于“四等人”政策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为了号召汉族起来反对元朝统治,以朱元璋为首的起义军首领对元朝的所谓“”也做过夸大的宣传,因而经过明代遗留至今的史书记载的可靠性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总之,“四等人”政策是元朝必然采取的政策,考虑到还有大量的汉人、南人被重用,其原则主要还是体现在是否对元朝忠诚方面,将其与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完全划等号似有以今非古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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