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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开创交通立法的先河:不可随意进出城门

2017-05-1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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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开创交通立法的先河:不可随意进出城门,   古代木有汽车、货车、泥头车之类的高端交通工具,可马车、牛车是有的,虽然马/
    古代木有汽车、货车、泥头车之类的高端交通工具,可马车、牛车是有的,虽然马/牛车车速不如高端交通工具快,但撞起人来也是要命的,所以古代也经常会发生,一旦事故发生了,古人是如何处理的呢?

    唐朝开创交通立法的先河

    唐太宗时期,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行人“入由左,出由右”的规定,即进城门必须靠左边行走,出城门则必须靠右行走,这个规定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交通规则。到了唐代宗李豫时期,中西陆路重要的交通枢纽——西州(今新疆吐鲁番)的高昌城发生的一起车祸,使得唐朝的交通立法提升了一个很高的段位。

    话说那时候的高昌城是最大的国际商会,而南门口是高昌城最热闹的地方,因为进城出城的人们,都要经过这里,这里也成了商家必争之地。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就开在这里。一天,一个8岁的小蓝孩金儿和同岁的小铝孩想子坐在张游鹤店前玩耍。

    这时,一个叫康失芬的雇工正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可能是由于他疲劳驾驶,不幸的事发生了——他的泥头牛车把金儿和想子轧伤了。金儿伤势严重,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腰骨损折。这起发生后,金儿的老爸史拂和想子的老爸曹没冒一致决定:打官司。

    史拂向官府提交了起诉书,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靳嗔奴家雇工康失芬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然后是曹没冒提交起诉书,意思与史拂差不多。

    随后,一个叫“舒”的官员(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接手了这个案子。他先是查问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案情详情,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他借来的,由于他对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终于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愿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来处罚自己。舒最后同意了康失芬的这个意见。

    唐朝对驾车伤人的法律规定

    驾车伤人在唐朝是有专门法律规定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这个法条的意思是: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比照斗杀伤之罪减少一等量刑。

    《唐律疏议》卷二十一还有“保辜”条款:“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保辜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意思是在伤害案件中,伤者伤势尚未确定时,先保留犯罪人的罪名,让其先为受害人筹钱医治,然后在一定期限之后,再来量刑处理。

    据此规定,康失芬案件的保辜期限是五十日,他今后会被判什么刑,要根据这五十日之内金儿和想子的病情来判断。如果金儿和想子只要有一个人死亡,他就会被判流放三千里,因他行车伤人,罪行比斗殴轻一个等级,斗殴杀人是死刑,减少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了。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说明早在唐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境地。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结合起来,责令肇事者积极地为受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这一制度的设计既科学,又有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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