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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与法制:以法为教,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

2017-05-1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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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与法制:以法为教,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基本观点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
  基本观点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面对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社会战争频仍民生疾苦的现象法家与儒墨两家都是希然藉由各自所提出的积极主张以挽救世局的危乱恢复人心的安定使国家走上正面建设之路。而法家对于整体人类 历史发展的主张是放置在一种不断进化的过程之观点下来看而进化的动力则在于掌握生杀大权的帝王能善用人性以及法律制定的强制性与普遍性奖励耕田的农民与打仗的战士将国家一统在符合任何时代都行之有效的君主集权的专制统治之下创造国家的富强与统一。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在法家思想里世界就是国家国家就是帝王的国家世界的太平就必须要靠帝王的权威统治与法律的普遍奉行才能可大可远。这种强悍的世界观点在理论预设方面则有其承袭自道家对"道"的理性思考认为自然界与人没有亲疏关系只有其无意志的自然法则而人也不能改变任何天道运行的规律因此试图以天道影响人事的一切作为都是迷信都是应该被打倒的对象只有靠人为自身的努力才有可能发展人类福祉。这种素朴的宇宙自然观为其重视现实的统治者之权威与利益的君主专制言论塑造了良好的理论基石。

  由于法家对于人性的看法是承袭 荀子的性恶论并且从经验层面观察人性的生理需求和实际行为主张人性普遍好利恶害贪婪自私完全不能期望以礼乐化之只有依靠法治统治才能禁民为非。因此帝王君主的角色即在于善用其本身的权势与法术治理国家;而百姓个人的生存发展与创造自由只有在整体国家的利益考虑下才谈得上真自由与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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