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奴制是一种在封建制度下、特别是庄园制度下的与农民地位相关的奴役制度。农奴制度主要发展在欧洲10世纪中世纪中期,持续到19世纪中叶,以财务束缚或变异的奴隶制为条件对农民实行奴役。农奴以自己的劳力,在国有或庄园主的土地工作,以换取保护和公正,以及在该土地上额外开垦耕作以保证自己的生计。
农奴制不仅涉及农作,也包括矿业、森业和筑路。农奴制下,庄园形成了社会的基本单位,农奴形成了封建社会最低的社会阶层。农奴受到法律、经济和社会关系上的多重束缚。农奴不同于奴隶,农奴的领主只有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权。领主不能处死农奴,但能随意处罚(黥面)或连同土地买卖、抵押和转让。农奴有义务为领主无偿劳作,农奴的劳力也被定义为领主的产权。
1861年俄罗斯废除的农奴制规定,领主的产业往往以农奴的数量来衡量。但农奴要困在庄园土地上,不得领主批准,不得离开。如果农奴逃亡,要受来自国家制度的惩罚,领主也会捕捉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