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全称是公务文书,是一种有一定格式的应用文,用于机关团体或企事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文字的方式办理公务。公文的格式有法定的格式,也有约定俗成的、没有严格限制的格式。公文的作者,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社会组织及其法人代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行政机关的公文主要分为“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公文之构成要件 (一)实质要件:指公文之内容所应具备之条件,包括: 1.须与处理公务有关。 2.须收文者或发文者至少有一方为政府机关或团体。 3.须有具体主张与明确目的,使对方了解,收到预期效果。 4.须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令。 5.用合宜之公文名称与用语,以达简、浅、明、确效果。
(二)形式要件:指公文于形式上应具备一定之项目与格式,包括: 1.须有负责之表示。(如签署、盖印章戳或副署) 2.须有时间之表示。(如制作及发文时间,并加注文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