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官,唐代设置,最早是节度使、观察使等官的属官,多掌理司法,不系京职,后期成为对法官的雅称。清末,改称推官为“推事”,民国仍称法官为“推事”。在英国司法体系,“推事”则是一种职权低于“法官”的司法官员。